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