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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