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