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