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 (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 (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