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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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