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