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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