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