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