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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