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