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