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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