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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