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经监督管理不合格的邮轮,海关应当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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