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对经监督管理不合格的邮轮,海关应当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