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邮轮上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过职业培训,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控制要求进行操作; (二)邮轮运营方应当向持有有效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或者餐饮服务; (三)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档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邮轮上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过职业培训,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控制要求进行操作; (二)邮轮运营方应当向持有有效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或者餐饮服务; (三)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