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实施卫生监督: (一)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食品饮用水安全; (三)客舱、甲板、餐厅、酒吧、影剧院、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卫生状况是否保持良好; (四)是否保持无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无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并确保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的有效运行; (五)保持废弃物密闭储存,或者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 (六)保留完整规范的医疗记录、药品消耗及补充记录; (七)是否建立完善的压舱水排放报告机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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