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海关可以以抽查、专项检查、全项目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采样检测。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