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海关可以以抽查、专项检查、全项目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采样检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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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