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启运港、靠泊港和沿途寄港、停靠日期、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总人数、患病人数、死亡人数等; (二)患病人员的监测日志、医疗记录和调查记录等; (三)邮轮上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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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