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启运港、靠泊港和沿途寄港、停靠日期、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总人数、患病人数、死亡人数等; (二)患病人员的监测日志、医疗记录和调查记录等; (三)邮轮上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启运港、靠泊港和沿途寄港、停靠日期、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总人数、患病人数、死亡人数等; (二)患病人员的监测日志、医疗记录和调查记录等; (三)邮轮上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