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口岸海关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航行途中有人员发生疑似传染病死亡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 (二)发现传染病受染人或者疑似受染人,且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 (三)航行过程中6小时内出现6例及以上的消化道疾病病例,或者邮轮上有1%及以上的船员或者旅客患消化道疾病的; (四)邮轮航行途中24小时内出现2‰以上的船员或者旅客患呼吸道传染病的; (五)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六)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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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