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出发港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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