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检疫处理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处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出发港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