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运营方应当按照海关要求,组织实施检疫处理: (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或者警示通报等有明确要求的; (二)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中所列病虫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形。 邮轮上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工作应当由获得许可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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