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出境检疫查验
第二十三条
对邮轮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邮轮,不准装卸行李、邮包、货物等物品。违反上述规定,该邮轮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出境检疫完毕后超过24小时仍未开航的出境邮轮,应当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疫查验
对邮轮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邮轮,不准装卸行李、邮包、货物等物品。违反上述规定,该邮轮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出境检疫完毕后超过24小时仍未开航的出境邮轮,应当重新实施出境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