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出境检疫查验第二十一条出境邮轮在离港前4个小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邮轮出境检疫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