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第二十条入境旅客、邮轮员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接受检疫。 入境邮轮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旅客、邮轮员工及其他人员不得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邮轮;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口岸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