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入境邮轮实施的检疫查验内容包括: (一)在登轮前,检查邮轮是否悬挂检疫信号; (二)核查《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来自黄热病疫区交通工具上船员和旅客的预防接种证书; (三)检查邮轮医疗设施、航海日志、医疗日志,询问船员、旅客的健康监测情况,可以要求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食品饮用水安全、医学媒介生物控制、废弃物处置和卫生状况; (五)检查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其他相关内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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