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第十六条邮轮经风险评估,检疫风险较低的,经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电讯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