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入境邮轮实施随船检疫: (一)首次入境,且入境前4周内停靠过海关总署公告、警示通报列明的发生疫情国家或者地区; (二)首次入境,且公共卫生体系风险不明的; (三)为便利通关需要,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参加随船检疫人员应当为邮轮检疫在岗人员,且具有医学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系统性船舶卫生检疫业务培训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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