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第十三条海关根据入境邮轮申报信息及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检疫方式,及时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检疫方式有: (一)靠泊检疫; (二)随船检疫; (三)锚地检疫; (四)电讯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