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入境邮轮申报信息及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检疫方式,及时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检疫方式有: (一)靠泊检疫; (二)随船检疫; (三)锚地检疫; (四)电讯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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