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二条
入境邮轮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指定地点等候检疫。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之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 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入境邮轮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指定地点等候检疫。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之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 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