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二条

入境邮轮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指定地点等候检疫。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之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 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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