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入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最先到达的入境口岸海关申请办理入境检疫手续,经海关准许,方可入境。 接受入境检疫的邮轮,在检疫完成以前,未经海关许可,不准上下人员,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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