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条

在邮轮入境前24小时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提交沿途寄港、靠泊计划、人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信息。 如申报内容有变化,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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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