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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