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