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