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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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