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