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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