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九条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一般是指企业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采取的协同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不正当交易限制”等,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转售价格维持、限定销售区域和客户或者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部分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也禁止交换价格、成本、市场计划等竞争性敏感信息,某些情况下被动接收竞争性敏感信息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横向垄断协议,尤其是与价格相关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非常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多数司法辖区也对纵向垄断协议予以规制,例如转售价格维持(RPM)可能具有较大的违法风险。

垄断协议的形式并不限于企业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还包括口头协议、协同行为等行为。垄断协议的评估因素较为复杂,企业可以根据各司法辖区的具体规定、指南、司法判例及执法实践进行评估和判断。比如,有的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的评估可能适用本身违法或者合理原则,有的司法辖区可能会考虑其是否构成目的违法或者需要进行效果分析。适用本身违法或者目的违法的行为通常推定为本质上存在损害、限制竞争性质,而适用合理原则与效果分析时,会对相关行为促进和损害竞争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部分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行为设有行业豁免、集体豁免以及安全港制度,企业在分析和评估时可以参照有关规定。

此外,大多数司法辖区均规定协会不得组织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企业也不会因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而免于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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