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持续关注企业业务所涉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发展动态,及时为决策层、高级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提供反垄断合规建议;
(二)根据所涉司法辖区要求,制定并更新企业反垄断合规政策,明确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
(三)审核、评估企业竞争行为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及时制止、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并制定针对潜在不合规行为的应对措施;
(四)组织或者协助业务、人事等部门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境外反垄断合规咨询;
(五)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检查,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向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六)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就潜在或者已发生的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组织制定应对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与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有关的工作。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