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指引中关于境外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建议在具体适用时查询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企业应当结合各司法辖区关于合规制度以及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反垄断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工作。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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