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

企业可以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时,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应对措施;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报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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