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评估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定期分析和评估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明确风险等级,并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评估可以由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鼓励企业对以下情形开展专项评估:(一)对业务收购、公司合并、新设合营企业等事项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二)实施重大营销计划、签订重大供销协议之前;(三)受到境外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之后。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