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十八条
反垄断法律责任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和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被处以禁止令、罚款、拆分企业等。禁止令通常禁止继续实施垄断行为,也包括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定期报告、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合规制度等。多数司法辖区对垄断行为规定大额罚款,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最高可以对企业处以集团上一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0%的罚款。
民事责任主要有确认垄断协议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有的司法辖区规定应当充分赔偿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加上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至支付赔偿金期间的利息;有的司法辖区规定企业最高承担三倍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部分司法辖区还规定刑事责任,垄断行为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等个人可能面临罚金甚至监禁,对公司违法者的罚金高达1亿美元,个人刑事罚金高达100万美元,最高监禁期为10年。如果违法所得或者受害者经济损失超过1亿美元,公司的最高罚金可以是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两倍。
有的司法辖区规定,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境外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母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计算相关罚款的基础调整为整个集团营业额。
除法律责任外,企业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还可能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对企业境外经营活动造成极大风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或者反垄断诉讼可能耗费公司大量的时间,产生高额法律费用,分散对核心业务活动的关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调查或者诉讼产生不利后果,企业财务状况和声誉会受到极大损害。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