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十七条

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

出现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时或者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发生后,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辖区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运用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承诺制度、和解程序等,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负面影响。

宽大制度,一般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主动报告垄断协议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企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比如,有的司法辖区,宽大制度可能使申请企业减免罚款并豁免刑事责任;有的司法辖区,第一个申请宽大的企业可能被免除全部罚款,后续申请企业可能被免除部分罚款。申请适用宽大制度通常要求企业承认参与相关垄断协议,可能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成为对企业的不利证据,同时要求企业承担更高的配合调查义务。

承诺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诺停止或者放弃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评估后作出中止调查、接受承诺的决定。对于企业而言,承诺决定不会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也不会处以罚款;但企业后续如果未遵守承诺,可能面临重启调查和罚款的不利后果。

和解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与执法机构或者私人原告以和解的方式快速结案。有的司法辖区,涉案企业需主动承认其参与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以获得最多10%的额外罚款减免。有的司法辖区,和解包括在民事案件中与执法机构或者私人原告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与执法机构达成刑事认罪协议。民事和解通常包括有约束力的同意调解书,其中包括纠正被诉损害竞争行为的承诺。执法机构也可能会要求被调查方退还通过损害竞争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同意调解书同时要求企业对遵守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报告。不遵守同意调解书,企业可能被处以罚款,并且重新调查。在刑事程序中,企业可以和执法机构达成认罪协议,达到减轻罚款、更快结案的效果;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可能的罚款减免、效率、诉讼成本、确定性、胜诉可能性、对后续民事诉讼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达成认罪协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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