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力而广泛的调查权。一般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举报、投诉、违法公司的宽大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调查。

调查手段包括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比如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部分司法辖区还可以开展“黎明突袭”,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突然对与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或者与调查相关的必要场所进行现场搜查。在黎明突袭期间,企业不得拒绝持有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的调查人员进入。调查人员可以检查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范围内的一切物品,可以查阅、复制文件,根据检查需要可以暂时查封有关场所,询问员工等。此外,在有的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边境管理部门合作,扣留和调查入境的被调查企业员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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