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捐赠(赞助)给参加全国及全国以下各类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和奖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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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