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