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