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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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