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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