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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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