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