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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