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