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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