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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